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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学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51号
案件名称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学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学营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51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学营食品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塘路**号彩云之翼家园*期*栋*****号门面。

经营者盛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学营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的申请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陪审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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