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萝法知民初字第76号原告:广州力衡临床营养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名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黎洋,广东公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汉西,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汉西,住广州市天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青青,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力衡临床营养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汉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力衡临床营养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