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知民终字第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洁,女,汉族,1984年6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浚锡,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来福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3号成都来福士广场T219楼。
法定代表人龚志浩,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艾黛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100号财富双楠1栋1单元16层13-14。
法定代表人裴栽焄,总经理。
上诉人李洁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成民初字第1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洁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洁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洁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8.62元,减半收取8249.31元,由李洁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