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119号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敬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砚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男,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利华,上海远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现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清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昉昱书 记 员 吴昉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