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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益法民三初字第9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王某,何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三初字第9号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XX。

法定代表人李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跃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XX。

被告何某,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大桥批发市场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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