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三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树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丽云。
上诉人王志远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远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远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远撤回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志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