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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三合五金有限公司与王志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92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三合五金有限公司与王志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志远,慈溪市三合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知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志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保民,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三合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树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晓翔。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丽云。

上诉人王志远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志远于2015年6月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志远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志远撤回上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甬知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志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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