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20号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怡明。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
被告:龚志强。
委托代理人:王木。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旻。
委托代理人:徐路宁。
委托代理人:王木,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东莞怡信磁碟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志强、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
因原告逾期至今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