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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金光路国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枣知初字第131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台儿庄区金光路国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台儿庄区金光路国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件稿签发:核稿:拟稿:朱运涛2015-6-16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131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允召,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台儿庄区金光路国强超市。

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金光路西首。

经营者:王强,男,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儿庄区金光路国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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