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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格斯维奇磁性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与广州磁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赖伟军等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辖终字第99号
案件名称迈格斯维奇磁性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与广州磁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赖伟军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磁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迈格斯维奇磁性开关(杭州)有限公司,赖伟军,东莞市浩联五金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辖终字第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磁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兵。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迈格斯维奇磁性开关(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DavidMorton。

原审被告赖伟军。

原审被告东莞市浩联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伟军。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迈格斯维奇磁性开关(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格斯维奇公司)诉广州磁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磁域公司)、赖伟军、东莞市浩联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联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磁域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浙杭知初字第253-1号民事裁定,驳回磁域公司提出的异议。

磁域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迈格斯维奇公司提供了(2014)浙杭西证民字第32677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磁域公司未经许可,制造、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商品,赖伟军、浩联公司未经许可,通过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管理的阿里巴巴网站(www.1688.com)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的商品的事实。

迈格斯维奇公司认为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审核及合理注意义务,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构成共同侵权。

其对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有相应的事实理由,故阿里巴巴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阿里巴巴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系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磁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磁域公司上诉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就每一个商户的产品是否侵权作出审查,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迈格斯维奇公司既没有提供阿里巴巴公司侵权的证据,也没有对其提出实体诉讼请求,其起诉阿里巴巴公司的行为属于虚列被告。

磁域公司、赖伟军与浩联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迈格斯维奇公司指控阿里巴巴公司与磁域公司、赖伟军、浩联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并提供了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对阿里巴巴公司提出了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明确的诉讼请求,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系本案的适格被告。

至于阿里巴巴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及其在本案中的实体责任承担,则应由原审法院实体审查后才能确定。

阿里巴巴公司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磁域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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