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681号原告:宁波万宁进出口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长寿南路联心工业区1号11-12。
法定代表人:丁善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学锋,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海波,浙江京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钧强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深甽镇长洋村长洋岭脚。
法定代表人:崔绍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万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钧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万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万宁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万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