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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广来汽车维修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济民三初字第623号
案件名称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历城区广来汽车维修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历城区广来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623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堂亮,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历城区广来汽车维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北园大街,经营者刘志福.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历城区广来汽车维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济���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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