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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磊磊与王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冀民三终字第51号
案件名称高磊磊与王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磊磊,王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三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磊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

上诉人高磊磊因与被上诉人王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认为:高磊磊起诉应提交王涛身份的有效证据。

高磊磊起诉时未提交,经一审法院告知后仍未提交,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高磊磊的起诉。

上诉人高磊磊不服原审裁定提出上诉,其上诉请求是: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事实和理由是:一、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交王涛身份的有效证据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向一审法院提交王涛的身份信息复印件,也已向一审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王涛的身份信息,一审法院未予准许。

二、上诉人在起诉状中列明被上诉人王涛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等,且提供了王涛的身份信息复印件,足以使王涛与他人相区别,故王涛的身份信息具体明确,具备明确被告的法定条件。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起诉时需有明确的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高磊磊在起诉时明确列明了被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等信息,并且在起诉时提交了被告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上述证据和信息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不会造成与他人身份的混淆,应当认定为具有明确的被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原审法院以高磊磊未提交被告身份的有效证据为由驳回起诉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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