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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安与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502知民初31号
案件名称管安与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管安;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502知民初31号 原告:管安,男,住陕西省岚皋县城关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伟,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胡昌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显田,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管安与被告天水圣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管安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管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管安撤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计340元,由管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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