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
业主卢绍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1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