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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5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95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

业主卢绍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华南虎鞋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300元),本院减半收取,本案余款人民币127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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