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袁汝庆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129号
案件名称袁汝庆假冒注册商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袁汝庆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129号罪犯袁汝庆,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初中文化,现在���东省四会监狱服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中二法知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汝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2月6日作出(2013)中中法知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袁汝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汝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9次;

2013年11月获得表扬;

2014年5月获得表扬;

2015年4月获得表扬;

已缴交罚金一百元;

该犯提供其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困难证明;

该犯的罪犯账户明细表显示,该犯在服刑考核期内的往来款少、消费低。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罚款收据、证明、罪犯账户明细表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袁汝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汝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