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76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三初字第00276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代理人:佟宇,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世舟,安徽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经营者:葛曲。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合肥市蜀山区国之炎百货商店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马箭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楠、人民陪审员李章伦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