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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兰州勇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甘01民初318号
案件名称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兰州勇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兰州勇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甘01民初318号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马尾镇江滨东大道100-1号世创国隆中心2705#(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周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51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燕,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勇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573号。

法定代表人:胡勇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薇,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兰州勇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三、四项为判令被告兰州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兰州勇帆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100元,实际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剩余6075元,退还原告福州市稻花香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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