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知民初3号原告:居永明,男,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永,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志,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蔡光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颖,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居永明与被告挚享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居永明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居永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居永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居永明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张 莹审 判 员 朱佳平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