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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幸奇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103执316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幸奇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幸奇电器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3167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幸奇电器商行。

经营者:刘又喜,女。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0)湘0103民初3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47元(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9日暂计算至2021年6月8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88元,执行费50元,共计538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幸奇电器商行的银行账户存款53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长沙市雨花区幸奇电器商行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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