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民初87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运城市麦客风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麦客风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麦客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运城麦客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判令运城麦客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判令运城麦客风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1727497号“纯K”、第11727503号“纯K”、第8299448号“K”、第11727494号“纯kparty”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己形成巨大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己成为卡拉0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运城麦客风经营的“麦客风纯K”店位于运城市盐湖区解放南路钟楼小区商品房48号楼商业3至4号铺,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运城麦客风主要提供卡拉0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运城麦客风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0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运城麦客风的行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
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
运城麦客风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请,请判如所请。
运城麦客风辩称,一、原告主体不合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一)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将名称变更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名称变更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不存在,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原告起诉的时间为2021年4月23日,系名称变更之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当驳回其起诉。
(二)运城麦客风通过中国商标网官网查询,己有第三人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纯K”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其注册商标,目前正在审理之中,所以,原告的商标权利目前处于不确定状态。
原告无权以商标权人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涉案商标,运城麦客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仅限于舞台音响设备租赁,文化传播、演艺、音乐制作等,未涉及“卡拉OK”经营项目,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涉案商标用于卡拉OK服务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的规定,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涉案商标从事卡拉OK经营活动。
运城麦客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本案中,“纯K”经过市场广泛使用,己经具有通用意义,代表KTV行业的通用名词。
原告并非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人。
原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
三、即使运城麦客风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亦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但是,本案中,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
同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运城麦客风因使用上述商标获得了多少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即使运城麦客风构成侵权,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也应当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后果、对侵权行为的认识态度等因素。
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针对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争议,被告运城麦客风提供部分企业工商信息资料;
拟证明: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2月5日变更名称为:珠海横琴好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质证意见:证据资料属实,本案在原告取证之后就制作了起诉书,是公司变更名称之前盖的公章;
本案2021年4月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其中,第(一)项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案起诉书所列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更名,即本案起诉、立案时“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不存在。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108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