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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29号
案件名称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2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东升路“和润购物广场”。

经营者刘康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宁乡县和润生鲜超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娟闻代理审判员  张少波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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