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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德中民初字第8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初字第88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甘路北217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人民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丐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英。

被告: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部。

住所地:禹城市人民路中段百乐佳购物广场二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山东百乐佳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百货部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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