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
案件名称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的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的公司以已与被告某某品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