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知民初字第5号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守贞,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被告: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法定代表人:武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的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珠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某的公司以已与被告某某品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广东某某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