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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82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6-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中山市怡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582号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5号鸿铭中心商业街门面。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

委托代理人胡铁峰,系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郑知求。

委托代理人胡铁峰,系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山市怡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月桂西路13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谭文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家润多超市有限公司朝阳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珠海双喜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晖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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