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知民初字第280号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
授权代表人JerryDonald,职务普通合伙人。
被告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明贵,职务总经理。
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以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