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日民三知初字第22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震。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