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168号之1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农委办公楼内。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食品轻工业园美禾三路360号。
法定代表人陈水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少敦,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波,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与育秀东路交汇处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告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缘缘独任审判。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5年6月12日以需要进一步组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厦门好年东米业有限公司、被告厦门润瑞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