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监民监字第55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扬州市魅之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苏中商贸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何信古,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何永芝,女,1976年生人,汉族。
原审原告扬州市魅之源鞋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何永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鸡商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4年12月20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4)23000000133号民事抗诉书,以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