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0566号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朝阳街道姚前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周星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德芳,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非凡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石山新街。
法定代表人袁水平,经理。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非凡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非凡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以此为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山东星宇手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