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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常知民初字第71号
案件名称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知民初字第71号原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果香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长扬路9号西太湖医疗产业孵化园C1号楼2层东北面。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晓军,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丽芬,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迪力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按规定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江苏南方卫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美邦(常州)护理用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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