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64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聚龙综合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殴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钱旭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辛超,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西城旺力特机电经营部,经营者为夏信军,经营场所在浙江省永康市西城文化宫路三弄3幢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旺力特机电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佑顺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西城旺力特机电经营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