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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75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知民初字第0007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6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和解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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