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1513号(2021)沪0104执15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谈黎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莱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志远。
被执行人:深圳九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胡庆宾。
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莱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九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9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上海塔人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经济损失50万元及利息、合理开支35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钱款11146.60元,并已发还申请人。
此外,经向银行、证券、车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等有关职能部门查询,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沁审 判 员 沈怡明审 判 员 毛 成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 昕书 记 员 周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