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知民初字第005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凯丰购物中心,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黄海路商品街一幢(20)。
负责人徐世明,该购物中心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凯丰购物中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凯丰购物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凯丰购物中心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