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3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WAERDE,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炼,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邵东县两市镇卓越电器行。
经营者冒跃华,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住邵东县大禾街道办事处红土岭社区居委会荷花路3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东县两市镇卓越电器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芳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巾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