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17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都尚购物超市,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
经营者胡一航。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都尚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都尚购物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