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91号原告:梅福娣,女,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敏,浙江易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楚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林定孟,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上海未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福娣与被告义乌市楚泽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同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同日,原告梅福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福娣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梅福娣负担。
审 判 长 吴 盈 喆审 判 员 陈 瑶 瑶人民陪审员 艾 霞 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许堃书 记 员 朱 丽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