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053号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浩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骑锋,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河县城飞火汽车用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尾市陆河县河田镇朝阳北三街XXX号。
经营者:朱飞飞。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河县城飞火汽车用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