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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向东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36号
案件名称刘向东与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向东,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36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钟兰安,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永康胡同17号院6号楼D102C。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少华。

委托代理人钟丹。

被告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当当公司)、被告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易卓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当当公司及易卓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向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对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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