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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与瑞安市金日眼镜厂、陈尚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257号
案件名称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与瑞安市金日眼镜厂、陈尚凯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瑞安市金日眼镜厂,陈尚凯,陈秀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知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DIORCOUTURE)。

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

委托代理人舒东(特别授权)。

被告瑞安市金日眼镜厂。

被告陈尚凯。

被告陈秀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金日眼镜厂、陈尚凯、陈秀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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