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知初字第226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制造局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大坞镇金三角超市,住所地:滕州市大坞镇驻地。
经营者张明彬,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滕州市大坞镇大坞村*组****号。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州市大坞镇金三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