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784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代理人:欧水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赖木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秀瑾,该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秋华,该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被告广州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