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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州民三初字第2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李菊香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李菊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州民三初字第2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曾建林。

委托代理人皮芳梅。

被告李菊香。

委托代理人王琢。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李菊香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菊香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为此,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彭四海审 判 员  龙声波人民陪审员  张治忠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龙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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