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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玉龙与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84号
案件名称高玉龙与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玉龙,河北省电力公司,河北省送变电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五初字第00484号原告高玉龙。

委托代理人马建光、牛岩。

被告河北省电力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刘克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变电街9号。

法定代表人孙章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兴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龙与被告河北省电力公司、被告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玉龙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1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玉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玉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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