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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安宁、蔡志龙与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29号
案件名称孔安宁、蔡志龙与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安宁,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知民初字第129号原告孔安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斌。

被告蔡志龙。

被告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诚强。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建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安宁与被告蔡志龙、武义县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安宁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孔安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安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孔安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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