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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玉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宿中刑执字第0645号
案件名称杨玉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玉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执字第0645号罪犯杨玉权,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扬广刑初字第00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玉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

判决后,杨玉权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4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扬知刑终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杨玉权的定罪量刑。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6月18日报送本院。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杨玉权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刑,并提供了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以及同改罪犯证词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玉权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2次。

原判罚金人民币2300000元已缴纳720000元。

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日记载表和同改罪犯的证词、罚没款收据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审查表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玉权自投改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因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完毕,对其减刑幅度应予从严把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玉权准予减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已缴纳七十二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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