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知)初字第0341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西北科学公园14375号。
授权代表人约翰C.莫特利,法律顾问和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代理人傅声国,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丹丹,女,1983年6月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业主。
被告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西三区801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吴敬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诉被告任丹丹、北京天通仟美服装百货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