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50号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住XX。
法定代表人甘术成。
委托代理人郭文红,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
被告湖北省荆州市柘木乡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
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省荆州市柘木乡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6日以被告主体不存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荆州市柘木乡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省荆州市柘木乡新世纪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岳阳市天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