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堂常联通讯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33号
案件名称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中堂常联通讯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中堂常联通讯配件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一法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中堂常联通讯配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菱角街*号之一。

经营者古茂环。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中堂常联通讯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中堂常联通讯配件店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