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650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少吟,女,196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远。
被告:章永远,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少吟、上海奥彩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永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于2021年6月3日收到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